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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投資人,您好:
依相關法令規範,自97年2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系列基金修訂基金短線交易條款(不包括”附註1”之交易情況),針對短線交易實施收取基金買回費用,其費率為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買回費用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以維護所有受益人之權益。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之權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進而影響基金績效,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自97年2月1日起,對於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日(含第七日)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未滿七日」之定義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其值小於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之計算
範例說明:投資人於97年1月23日(星期三)申購股票基金100萬元,申購淨值為10元,申購單位數為10萬個單位。
【情況一
】
若該投資人於1月29日(星期二)申請買回,買回淨值日雖為1月30日(星期三),仍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假設買回淨值為10.10元,則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及入帳金額之計算為:
買 回 價 金 : |
100,000單位x10.10元 = 1,010,000元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1,010,000元x0.01 % = 101元 |
| 銀行匯款費用: |
200萬元以下,匯款費用為30元(依各銀行規定) |
入 帳 金 額 : |
1,010,000 – 101 – 30 = 1,009,869元 |
【情況二
】
若該投資人於1月30日(星期三)申請買回,因已非七日內之短線交易,則無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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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
申請日 |
買回次一營業日 |
日期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
1/29 |
1/30 |
1/31 |
星期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曆日計算 |
T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T+7 |
T+8 |
費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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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
收 |
收 |
收 |
收 |
收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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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非屬短線交易適用範圍:
(1)定時定額交易者。
(2)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者。
(3)貨幣市場型(兆豐國際寶鑽貨幣市場基金)、指數股票型(ETF)之基金。
2. 當多筆申購進行買回交易時,以「先進先出法」進行買回,後再依各筆申購日期決定是否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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