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保護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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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即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組合佈局,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投資人於成立日(不含當日)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不等同於本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自掛牌止期間之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生折/溢價的風險。本基金上市日前(不含當日),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益權單位數之買回。
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買賣辦法」另規定者外,本子基金限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經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所訂之投資人適格條件如下之一,如因前述法規修訂者,從其規定辦理:
1、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3、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免責聲明: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30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非由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贊助、認可、銷售或推廣,且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不就使用「臺灣指數公司藍籌30指數」或該等指數於任何特定日期、時間所代表數字之預期結果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聲明。「臺灣指數公司藍籌30指數」係由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編製及計算;惟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不就「臺灣指數公司藍籌30指數」之錯誤承擔任何過失或其他賠償責任;且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無義務將指數中之任何錯誤告知任何人。
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本金之損失,最大損失為全部投資之金額,投資人須自負盈虧。關於「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以及「基金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請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買回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基金之資訊揭露」及「投資風險之揭露」等章節。就經理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若30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網址:http://www.fo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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